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12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7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期间,为偿还赌债、筹集赌博费用,虚构借钱给朋友、父亲住院、朋友儿子婚宴用烟等理由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香烟、钱款等财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到江阴市澄江街道丽岛华都51-2号澄宏烟酒店内,虚构朋友儿子婚宴用烟的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中华香烟20条、黄金叶香烟6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5700余元)。后被告人缪某某将上述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6800元。
2.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中旬,到江阴市澄江街道丽岛华都51-2号澄宏烟酒店内,虚构朋友儿子婚宴用烟的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中华香烟20条(价值人民币11600余元)。后被告人缪某某将上述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1400元。
3.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虚构借钱给朋友的理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000元。
4.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虚构父亲住院用钱的理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缪某某于2020年2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曹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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