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84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如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6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1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缪某某向其朋友王某某、袁某某(又名张某某)谎称自己承揽了一处工程要找施工队进行建设。王某某、袁某某二人将此信息告诉被害人莫某某。后缪某某带领莫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大学南门附近的一块空地进行察看。2016年6月20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袁某某的暂住处,缪某某以收取**土地合同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莫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进场开工。一个月后,莫某某开始催问开工情况,缪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期,缪某某变更联系方式。现赃款未追回。
经查,涉案土地权利人为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公司,于2010年10月与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唯一合作开发主体,未委托或分包该项目的任何开发权。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侯马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缪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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