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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缪某某先后在涟水县**街道境内盗窃作案4起,窃得草鸡、山羊、四季鹅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5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缪某某到涟水县**街道**村**组薛某甲家门前窃得草鸡7只,价值人民币154元。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缪某某到涟水县**街道**村刘某某经营的养殖场内窃得草鸡18只,价值人民币432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缪某某到涟水县**街道办**村薛某乙家门前窃得山羊1只,价值人民币280元。

4.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到涟水县**街道办**村电灌站附近窃得薛某甲家四季鹅7只,价值人民币49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缪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石如英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甲、刘某某、薛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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