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09号
被告人缪某某,性别:**,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2********,**族,**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30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2日、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豫******的面包车内的手机、充电宝等物。
2020年5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铁八号线**站非机动车停车位处,窃得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蓄电池一组。经鉴定,被窃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20元。
2020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铁六号线**站**号出口处,窃得被害人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内蓄电池一组。经鉴定,被窃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盗窃的情况。
2. 被害人李某某、向某某、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各自财物被窃的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缪某某多次盗窃的经过。
4. 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盗窃的蓄电池物损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被告人缪某某盗窃的部分财物,后发还给相关被害人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缪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身份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唐逸飞
检察官助理:金淑君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108/********。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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