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街道**小**幢**室。2008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930000元,2009年8月10日因抢劫罪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35000元,2019年2月1日假释,假释期为一年零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窜至衢州市柯某某新桥街城隍庙,撬门进入城隍庙**幢**号古玩店,将古玩店内的手镯、银元、花瓶等物品盗走,逃离现场 。
2020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缪某某窜至衢州市巨化昌苑菜场的东北土特产店,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防盗窗,进入店内,将鹿茸、山参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对缪某某居住的衢化街道昌苑小区**栋**室**,扣押了被盗物品及雨伞、头灯等作案工具。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经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于案发当日的市场收购价格合计为16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宁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缪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雪土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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