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路**排**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海虾一袋。
2. 2020年8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冻肋骨一袋。
3. 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2日间,被告人缪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培根、香肠等商品。
4. 2020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一品爽苍南虾米80克两袋,缤纷田园野山杏仁两袋。案发后,缪某某被民警查获。涉案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9月17日,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书、谅解书、被盗物品清单、购物小票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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