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3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于2015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村其女友周某某家中借宿。次日,被告人缪某某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二楼衣柜内老凤祥牌18K金项链1条(价值1 000元)、曼卡龙牌18K彩金项链1条(价值893元)、老凤祥牌黄金项链1条(价值3 255.10元)、曼卡龙牌黄金戒指1只(价值943.50元)、周生生牌黄金手链1条(价值2 027.60元)、曼卡龙牌足金项链1条(价格3 705元)及18K白金曼卡龙钻戒1只、曼卡龙18K彩金碎钻戒指1只(无法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 82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实;被告人缪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53****626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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