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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滥伐林木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6********,小学文化,农民,住正阳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缪某某以4200元钱的价格购买张某某位于**镇**村小学东侧**树林60棵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全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的立木材积为15.70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陈某某、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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