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缪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市含山县**镇**站**号,租住西安市长安区**村。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因合同纠纷,在本市莲湖区**街**街美食城店内拿起一把榔头,砸坏店内玻璃门、窗户、吧台玻璃、液晶显示屏、消毒柜、卫生间洗手池、餐饮桌、电脑、音响等设施。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师某某陈述;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光盘二张;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因经济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5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