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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故意毁坏财务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070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缪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因为感情问题来到受害人胡某某所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小**,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胡某某的车牌照为浙J33****的红色奔驰C260轿车车身损坏并掰断轿车的两个反光镜。经价格认定:该奔驰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572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缪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奔驰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谅解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8****28;

2、全案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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