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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1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现住霞浦县**街道**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号附近,因查找其手机一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其间,被告人缪某某又电话联系王某某(已死亡)到现场一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左面部裂伤、右侧胸腹部挫伤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缪某某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后港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月12日,被告人缪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霞浦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街道****号(联系电话:1585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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