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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现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打架斗殴被奈曼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奈曼旗**苏木**村与开鲁县**镇**村因边界多年发生纠纷。2020年05月03日**苏木**村民张某某与刘某某领着**镇居民滕某某和阮某某前往边界看地,碰上开鲁县**镇**村的村民缪某某、史某某等人,双方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后阮某某与史某某发生撕把,缪某某上前阻止未果,随后从车后面的地上捡起一根约十公分粗的杨木棍子上前击打阮某某,此时,阮某某抬起右胳膊挡了一下,缪某某拿起的棍子正打在阮某某的右胳膊上,当时造成阮某某右胳膊肿胀。经奈曼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右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奈公司鉴损伤【2020]5号)。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损失47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滕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奈曼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和

检察官助理:郭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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