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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族自治州,住***族自治州**县**乡**村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某某公安局逮捕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缪某某从**县**镇**2号井第一承包人赵某某处分包了**县**镇**2号井的经营权,随后找了周某某、刘某某等工人在该矿井做工。后因矿井在保护区范围内被关闭,期间缪某某拖欠周某某、刘某某等70多名工人工资合计812012元。2017年7月31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煤矿有限公司下达巧人社监字【2017】第19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付清拖欠民工工资,又于2017年9月6日向缪某某下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期限整改指令书》,但缪某某仍然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诉登记表,受理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欠条,证明,工资花名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周某甲、王某甲、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实;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周某乙、罗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拒不支付多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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