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月**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共同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并于2015年7月17日查封了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位于乐清市虹桥镇康乐路15-17号的房子。2015年**月**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缪某某、吴某某偿还陈某甲本金10万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2015年4月至2017年,被告人缪某某擅自将郑某某所有的乐清市**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号的厂房(已设定抵押并被查封)出租给陈某乙,并收取三年的租金共计50.7万元,并将上述租金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缪某某位于虹桥镇康乐路15-17号的房子以112万的价格拍卖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审判笔录、公告、证明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乐清市人民法院土地查询表、土地登记档案查询记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执行裁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琴琴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讯问笔录1份3张、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共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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