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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开设赌场)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街**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8年9至10月期间、2019年7月至8月期间,提供江阴市**街道**街**号的场地,供蒋某某、吕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局共8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缪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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