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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缪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在江阴市“**小区”,邢某某(网上追逃)开设的网络“**”赌博工作室里,充当“**”APP中“**”俱乐部(原名“**”,后更名为“**”)工作人员,负责“**联盟”(由“**”俱乐部发起成立)下属俱乐部之间的输赢统计、各个俱乐部之间的赌资结算、俱乐部与“**联盟”之间的赌资结算,每月工资2-3万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缪某某邢某某一起前往越南河内市“**”小区,寻找新的地点开设赌博工作室。后邢某某将赌博工作室搬至越南。至越南后,缪某某依旧负责“**联盟”的下属俱乐部之间的输赢统计、各个俱乐部之间的赌资结算、俱乐部与“**联盟”之间的赌资结算等工作,每月工资3-4万元。

在帮助邢某某组织他人赌博期间,缪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支付宝账户“1391520****”、“1386161****”作为专门的“联盟”下属俱乐部的“结算账户”。并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1392124****收取工资。在此期间,缪某某获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支付宝交易图片、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网络赌博俱乐部充当工作人员,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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