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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缪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等人在其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3月12日,民警在缪某某家中查获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晶体共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缪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林

检察官助理:高立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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