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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幢**单元**号,住该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恰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段处,车辆驶出道路,与**小区围墙防护栏相撞后,车辆坠落至被害人吾某某停放的新A1****号安德拉牌小型越野客车和被害人哈某某停放的新A6****号飞度牌小型轿车车顶,并造成防护栏坠落在被害人满某某停放的新H99355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顶。经检测,被告人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吾某某、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君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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