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47分,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14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机动车;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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