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0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缪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JSW**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溪鱼老店沿察阳路、阳头桥、解放路、鹤山路、世纪大道往福安市宾馆一条街方向行驶,行驶至福安市宾馆一条街路段与人发生争执,经群众举报被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JSW**号轻型栏板货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缪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电话号码1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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