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17分,被告人缪某某酒后驾驶川FW****小型轿车,从青白江方向沿旌江干线往德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旌江干线12KM处往和兴场镇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并搭乘刘某某的川AT****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四川华大司法检验鉴定所鉴定,在缪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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