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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 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务机动大队罚款1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二路与北二路路口北侧5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鹏  

2021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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