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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2********,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江东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江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甲于2001年1月到河源市公安局工作,2010年1月被河源市公安局招收为局内自筹经费职工,非正式民警,工作单位为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职务司机。在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上班期间,缪某甲私自套用河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缪某乙44****、03****警号编造自己是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副科长等职务,并着制式警服、警衔、警号等。2018年8月期间,缪某甲为谋私利,在明知其职工身份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的前提下,利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伪造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职务身份等,通过支队领导、科室审批,向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证,于2018年10月11日取得该资格,并于2018年11月份、2019年4月份、2019年5月份分别前往东源县双江考场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考官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3.情况说明、关于缪某甲考试员资格的情况说明、证明、考试员资格培训班学员鉴定表、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

4.证人温某某、宋某某、蔡某某证言;

5.被告人缪某甲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肇武

检察官助理:林琳琳

2020年4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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