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局宿舍,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缪某某通过手机QQ(QQ号:30********,QQ昵称:“**”)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512部。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缪某某的手机,内有866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缪某某发送给他人的141部视频,经鉴定,141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鸿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7卷、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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