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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8********,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门外**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甘A*****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南时,因操作不当,将在道路东侧作业的环卫工人孟某某撞倒致伤,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19时50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闭合性胸腹部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缪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已与被害人孟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家属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破案经过等;3.证人魏某某、安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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