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庄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1时5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线(广饶县境内)42千米+200米里程碑附近处时,与同方向行驶至此的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主动脉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事故责任认定,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电子卷宗光盘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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