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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0********,汉族,大学文化,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社区委员会副主任,住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村**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 时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苏E0****小型轿车沿沿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场河桥往南100 米附近路段时,因未安全驾驶,对前方视线范围内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导致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该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向步行的余某某(女,殁年58岁),造成余某某珍受伤,后余某某经张家港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缪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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