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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66岁,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09时25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驾驶川K6****轻型货车在新店镇新盛街倒车时将被害人吴某某撞倒在地,致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当日吴某某经新店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8月14日,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23日,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给出司法鉴定意见为:吴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

除保险公司正常赔偿之外,2020年7月28日,缪某某额外补偿死者家属费用75000元,吴某某的子女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缪某某协助抢救伤员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8326****

2.​ 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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