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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耐热导线分厂检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6时50分左右,被告人缪某某驾驶苏F2****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靖双线18公里300米路段时,遇有被害人徐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206231964********,住如东县**镇**村**组**号)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两车局部损坏。2020年1月8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缪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告人缪某某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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