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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金某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缪志军,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53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做生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路**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019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6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6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斌,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5131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9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分别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琦,曾用名林棋,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52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志军、金斌、林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缪志军在本区**街道向被告人金斌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次,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金斌在本区**街道等地向被告人林琦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林琦在本区**街道等地向吸毒人员马某某、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获取毒资共计人民币2100元及路费2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日早上,被告人林琦在本区**街道**村公交车站,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甲基笨丙胺1包,获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2、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林琦在本区**街道**小区,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甲基笨丙胺1包,获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3、2019年8月20日下午,吸毒人员马某某联系被告人林琦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林琦即到定海区**街道**路**号居民楼,向江某某(已起诉)购买甲基笨丙胺1包,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在该居民楼下将该包甲基苯丙胺贩给马某某。

4、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缪志军在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内,向被告人金斌贩卖甲基笨丙胺2包,获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

5、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缪志军在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内,向被告人金斌贩卖甲基笨丙胺2包,获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

6、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缪志军在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内,向被告人金斌贩卖甲基笨丙胺1包,获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7、2019年9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缪志军在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内,向被告人金斌贩卖甲基笨丙胺2包,获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

8、2019年9月22日晚11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被告人林琦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和路费200元。被告人林琦遂联系被告人金斌并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金斌即至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向被告人缪志军购买甲基笨丙胺2包,支付毒资人民币1200元。接着被告人金斌将其中1包甲基笨丙胺在本区**街道**酒店门口贩给被告人林琦,被告人林琦随后来到本区**街道**厂,将该包甲基笨丙胺贩给郑某某。

9、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金斌在本区**街道**酒店门口,向被告人林琦贩卖甲基苯丙胺贩3包,获取毒资人民币1800元。

10、2019年9月27晚,被告人林琦联系被告人金斌购买甲基苯丙胺2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金斌即到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向被告人缪志军购买甲基笨丙胺2包,支付毒资人民币1200元。随后被告人金斌在**附近的一个农庄将该2包甲基苯丙胺贩给被告人林琦。

11、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林琦联系被告人金斌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并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金斌即到本区**街道**小区**面店,向被告人缪志军购买甲基笨丙胺1包,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金斌来到本区**街道**小学附近,将该包甲基苯丙胺贩给被告人林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等;2.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志军、金斌、林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林琦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志军、金斌、林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林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朝晖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缪志军、金斌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林琦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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