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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蔡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2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信**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甲以先剪断电源线再接上电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苍南县**镇**路**号前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4339元。该电动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非机动车保险单、银行账单详情、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蔡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15份;

4.换押证1份;

5.卷宗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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