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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蔡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69号

告人缪某某,男,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村委会副主任,住崇仁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吕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镇**村**组**山场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伙同被告人蔡某某雇用游某某、游某甲等人使用油锯对该山场的天然马尾松、阔叶树进行择伐,之后雇用康某某驾驶农用车将所采伐的木材装运至**木业(江西)有限公司销售,计9车133.24吨,将采伐的木椴子卖给一个丰城人(身份待查),计1车12.5吨,共得款56000余元。案发后,缪某某、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山场被采伐马尾松、阔叶树面积共134.5亩,共计活立木蓄积量139.8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游某甲、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报告和刑事摄影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量139.8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2020年93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现居住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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