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缪某某、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恐吓他人,于2016年12月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工程,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5年7月,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大厦**楼**座注册成立江阴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募工作人员建立“**财富”投资平台,推出“**借款”系列借款产品,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以年化收益率12%-18%的高额利息且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召开推介会、网上推荐、建立QQ交流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张某某、方某某、马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再将吸收的资金借贷给他人,直至2016年6月该投资平台资金链断裂。现已核实到集资参与人12人,集资金额人民币48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已归还人民币60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

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2019年3月25日到江阴市公安局君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富投资名录、协议书、转款记录、收条、工作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马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缪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