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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不准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不准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朱某甲(刑拘在逃)、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每天7时至9时许在苍南县龙港镇童处村公交站东南100米处的大棚边空地上、苍南县龙港镇朱家站堤坝上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以每次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杨某甲、缪某甲等人为赌场望风。2019年7月17日7时40分许,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苍南县龙港镇童处村公交东南100米处大棚边空地上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陈某乙、宋某某、王某某等赌客24人,赌资96286元。被告人杨某甲、缪某甲自2019年7月15日至17日为该赌场望风三次,各非法获利400元,均在现场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薛某某、吴某某、陈某丙、曾某某、杨某某、杨某乙、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潘李某甲、林某某、颜某某、宋某某、徐某甲、林某某、陈某丁、李某乙、唐某某、商某某、周某某、陈某戊、张某乙、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甲、杨某甲及同案犯陈某甲爽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赌场内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顶、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杨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19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缪某甲顶、杨某甲均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888****、1375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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