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7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73********,汉族,预备党员,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2月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重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服务点,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城兴明北街22号1楼。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2月被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日。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重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来到本市福田区**区**号档口,二人以被害人文某某曾偷盗缪某某妻子的农产品为由,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围殴文某某,文某某的妻子郭某某见状便持刀欲进行防卫,被告人平某甲继而持钢管殴打被害人文某某,致使文某某左侧3-9助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晚,民警接报后当即赶到现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缪某某,被告人平某甲亦于当天被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管一根;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出警经过,扣押清单,病历资料复印件,公安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吴某某、平某乙、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缪某某联系方式:135********,保证人:平某乙,联系方式:136********;平某甲联系方式: 134********,保证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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