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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卜某某保险诈骗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卜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缪某某酒后单独一人驾驶湘******奔驰轿车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缪某某通过微信叫来被告人卜某某顶替她作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员,被告人卜某某到达事故现场按照被告人缪某某的要求向中国人保财险株洲市**公司报案理赔并于事后参与处理理赔事项,通过该起交通事故处理骗取中国人保财险株洲市**公司保险金额4637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46370.87元退还给中国人保财险株洲市**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缪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告人缪某某、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507412****;被告人卜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华晨国际15栋2705号,联系电话:1507377****。

2.起诉书十三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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