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萧江镇**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现住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潘汇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住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现住苍南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缪某某、林某甲合伙在平阳县萧江镇高架桥附近露天场所开设赌场十多天,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的方式供赌客赌博,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3000余元。
2、2019年10月初至10月14日,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各自结伙在平阳县萧江镇高架桥附近露天场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的方式供赌客赌博。其中,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和郑玉竹(另案处理)的赌场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温某甲的赌场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的赌场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5560余元。其间,被告人温某甲、林某乙互为对方赌场联系赌客。
3、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萧江镇高架桥附近露天场所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比大小”的方式供赌客赌博,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9000元。其间,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为肖某某联系赌客。其中,被告人温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浙江省平阳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浙江省龙港市**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温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到平阳县公安局萧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20年1月21日到平阳县公安局萧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到平阳县公安局萧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和同案犯肖某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2780元、4280元、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暂扣单;
3.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陈某甲、毛某某等10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以及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远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甲、林某乙、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温继贵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阳县**镇**路**号,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平阳县**镇**村,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阳县**镇**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29页。
3.随案移送手机1部(存放在财物托管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