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瑞**苑**号楼**号。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恒实汇通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资产管理分公司、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缪某某、乐某某、梁某某、石某某、赵某某、罗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25日,缪某甲(另案处理)先后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在天津、北京注册成立天津市**公司、**公司及相关分公司、子公司等共计11家公司(以下简称“**系”公司),并系全部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缪某某在明知“**系”公司无吸收存款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操作网银等形式,负责吸收存款的现金存取、依约支付投资人到期本息、帮助签订投资合同等工作。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专项审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缪某甲(另案处理)以“**系”公司名义在天津、常州、赤峰、大连、沈阳、北京、杭州、泰州、镇江等地,对外以保本保息、资金安全为由,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该公司经营的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率6.8%至18%进行高息利诱。2014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17日,“**系”公司共计吸收存款人数1141人,存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0664187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为人民币125568999.98元。其中在津吸收存款人数920人,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53249687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为人民币121640762.98元。缪某甲(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缪某某将上述赃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偿还房屋贷款、偿还抵押贷款等使用。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缪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刷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于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陈述;
4、同案犯缪某甲、缪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菲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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