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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泰州市姜堰区,住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1992年6月被原泰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6月被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于2015年3月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7年12月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9年12月被原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原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6年7月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1年11月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9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11月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8日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缪某某至东台市**镇、泰州市**区等地,采取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5起,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7100元以及黄金首饰等物品。经鉴定,所窃黄金首饰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160元,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2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6日晚,被告人缪某某至东台市**镇**村,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吉某某供生活所用的水泥船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100元。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缪某某至泰州市姜堰区**镇**村被害人周某某的废品收购站,乘隙窃得废杂铜38.3公斤。经鉴定,所窃废杂铜价值人民币766元。

3.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缪某某至泰州市姜堰区**镇**村村部南侧,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供生活所用的船内,窃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副、黄金手链1根,共计重22.51克。经鉴定,所窃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554元。

4.2020年2月底,被告人缪某某两次至东台市**镇**村被害人王某某的油脂厂,采用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废钢920公斤。经鉴定,所窃废钢价值人民币1840元。

5.2020年2月底,被告人缪某某至东台市**镇**村**机械厂车库,采用撬锁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柴油6桶,因状况不详无法鉴定。

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窃废杂铜、废钢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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