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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抢劫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2月31日释放。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复式楼顶楼,采用溜门、翻窗、撬门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阳光房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告人缪某某采用手推、脚踹、使用螺丝刀言语威胁等手段抗拒抓捕,后逃至地下停车场躲藏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上臂、腹部、右膝等多处搓擦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等物证;

2.常州市金坛区通用门诊病历卡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强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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