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缪某某,曾用名付加荣,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10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199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缪某某为图财来到成都高新区**路**号**小区的围墙外,攀爬墙外树木到该小区**栋**单元**号玻璃房顶,准备翻窗进入**楼**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缪某某遂翻窗进入**号房内,通过该住户大门逃离现场。随后缪某某在该小区**栋**单元**楼被民警挡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缪某某累犯、未遂、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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