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缪光华,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山**号。1992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同年6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光华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缪光华从自贡市贡井区坐客车来到威远县新店镇文丰村14组,缪光华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堂屋木门和卧室铁门,盗走卧室木箱子里一个黑色男式折叠钱包,内有现金350余元。
2020年5月1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缪光华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从自贡市大安区坐车来到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狮塘村11组,趁被害人罗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缪光华用肩膀撞开罗某某大门后,缪光华、郭某某进入二楼卧室,由郭某某用钳子撬开卧室立柜抽屉,缪光华盗走现金1600元、黄金项链一根等物品,缪光华分给郭某某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978元。
2020年6月9日上午8时20分许,被告人缪光华来到威远县向义镇解放村5组,趁被害人贺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烂房门入室,在卧室立柜抽屉内盗得一黑色包装盒,包装盒系空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光华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光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缪光华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4册,光盘6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筒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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