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栋**号。被告人缑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归案,同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缑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原**小区伺机盗窃电动车,在该小区**号楼**单元**层见被害人马某某的三斯牌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缑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平头起子破坏该电动车后轮的U型锁,用起子拧坏车头锁并接通电源后逃离至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原社区旁向东的一个巷道内,以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冉某某。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斯牌电动车价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3.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强制隔离决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价格认定意见;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缑某某在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缑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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