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30分许,缑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沿**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勘察现场过程中,发现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滑县**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缑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缑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私了协议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缑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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