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现住长兴县**街道**村**号**室)。2017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依法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绳某某在长兴县**街道**路某某饭店吃饭时因刘某甲的工资问题与侯某某发生争吵,后绳某某采用砸啤酒瓶的方式对侯某某进行殴打,致侯某某的上口唇有贯穿裂创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绳某某对侯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4572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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