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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3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绳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沪太路晋城路南约3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获经过》、查获视频等,证实被告人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视频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绳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醉酒状态。

3. 人口查询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涉案车辆信息、被告人绳某某的身份及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况。

4.被告人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绳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荣

检察官助理:谢丽娟

2020年11月3日 

附:

被告人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50210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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