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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绳传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38号

被告人绳传强,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烟梅、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绳传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绳传强经过本市**镇**社区**路**巷**公寓门口时,见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台铃电动车(自报约价值3700元)停放在此处,便将该车盗走。郭某某于当天发现被盗后报案。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25日1时许在**镇**五金厂将绳传强抓获。事后绳传强家属退回被害人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绳传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传强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绳传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绳传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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