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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盗窃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续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2006年11月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7月因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9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续某闲转至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路某某油坊后一出租屋内,盗走正对大门一侧右手第一间房内一部金色VIVO Y66ia手机。随后将所盗手机抵押至胡某某经营的某某饲料店,通过微信借款300元钱,续某后将所得的300元钱用于充值手机游戏,后怕事情败露,将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至胡某某处。

2.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续某乘坐朋友的车窜至定西市安定区亿联国际商贸城**栋某某厨卫店,趁该店店长詹某某离开之际,将詹某某的放置于店内收银台下门箱内的一部价值1999元的蓝色荣耀note10手机和一灰色挎包盗走,次日下午续某担心事情败露,将手机归还詹某某。

3.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续某窜至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号高某出租屋,趁高某看手机睡着之际,将床上枕头旁的一部价值742元的香槟色VIVO Y71A型手机盗走,后将手机扔到路边的垃圾箱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31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倩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续某现被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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