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捕前住山西省定襄县**镇**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续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贷款广告,同年11月 19日,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该贷款广告后添加续某某为QQ好友咨询贷款事宜。续某某承诺收取750元合同费后就可以办理贷款,王某某手机转账支付750元合同费后,续某某又提出办理贷款需要做银行流水,以此为由让王某某分多次给其转款4000 元,续某某收到钱后将王某某删除QQ好友,以此来躲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笔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贷款广告,以办贷款合同费、作流水为由,骗取王某某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涉案物品移送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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