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先后驾驶车辆来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兴路33号亿通生物有限公司,两人因车位问题互不相让而发生口角,继而两人相互向前驾车导致两车发生刮蹭,被告人续某某为泄愤,走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室,用手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瓶等物证;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冯某乙两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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